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1号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2025-06-24
发布时间:2017-10-16 来源: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作者:药政处 浏览次数:7360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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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药检定所: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有关规定,受部农药管理局委托,我所制定了《农药登记申请表》等表格式样。现印发你们,请通知辖区内申请人参照执行。
附件: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