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征求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出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拟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提出如下规定。一、农药生产企业持有允许境外使用证明文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相应产品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一)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同时申
2025-11-04
发布时间:2025-06-06 来源:标准处 浏览次数:5161
标准处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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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专家: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任务要求,对《农药中文通用名称》(GB 4839-2009)进行修订,秘书处前期启动了标准草案的编制工作,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征集时间:2025年6月6日-2025年7月5日
电子邮箱:pesticidestandards@163.com
联系电话:010-59194391。
附件:1.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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