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2025年度第一批招聘编制外聘用人员公告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是农业农村部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于1963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78年国务院批准恢复建所,2006年经中央编办批准,加挂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牌子。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授权,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和农药使用风险监测的具体工作,承担农药管理政策法规起草、农药生产经营指导、国际履约、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农药信息化建设等技术支撑任务,落实国际食品法
2025-06-04
发布时间:2021-01-07 来源:种植业管理司 作者: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浏览次数:1337
种植业管理司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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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农(农药)〔2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农药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促进数据共享,强化“互联网+监管”、优化服务,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规定,我司会同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归集(汇总上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集内容
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归集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等,详见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归集经营者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详见附件2。
二、归集时间
已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归集到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https://www.icama.cn,以下简称“部级平台”)的,于1月15日前登录部级平台补充完善、核实确认。
已核发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将信息归集到部级平台的,于1月31日前登录部级平台完成信息上传。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核发、变更、撤销(注销、吊销)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更新信息。
三、归集方式
各地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单位可登录部级平台,通过在线填报、编辑修改或Excel文件批量导入归集(详见附件3)。有条件的,可与我司联系,直接与部级平台对接,实现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同步更新。
四、其他要求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做好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归集工作,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数据及时上传、更新信息。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1月12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详见附件4)报送我司。
联系人: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农药管理处林子丽,电话:010—59192847,邮箱:pmd@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药情信息处白小宁,电话:010—59194018,邮箱:icamanet@agri.gov.cn。
附件: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