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我司组织拟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硝苯菌酯、盐酸吗啉胍、杀螺胺乙醇胺盐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等3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罗媛媛 电话:010-59194077 传真:010-5
2025-09-09
发布时间:2025-01-27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作者:综合审评处 浏览次数:11979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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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农药登记审批程序,提升涉企服务水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我所决定细化未批准登记产品再次申请农药登记有关事项,加快此类情形的技术审查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农业农村部审批结论为“不批准”的农药登记、登记变更申请(以下简称“上次申请”),其申请人自办结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交申请(以下简称“再次申请”)的,可以按《农药登记审批服务指南》(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要求提交登记申请,也可申请使用上次提交的有关资料。
申请使用上次提交的有关资料的,下列情形不适用:
(一)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等不批准农药登记的;
(二)上次申请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或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5号规定的;
(三)上次申请于2020年1月20日前办结的。
二、提交资料说明
申请使用上次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登记变更申请表;
(二)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办结通知书(以下简称“办结通知书”);
(三)关于使用上次申请材料的申请(参考模板见附件);
(四)根据上次申请的办结通知书,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五)其他资料。
再次申请时提交的资料应当按专业分册装订,各分册应附上次申请办结通知书。
三、受理与审查、评审
再次申请按照农药登记、登记变更的受理、审查、评审程序办理,按序审批。原则上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6个月内完成再次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其他事项
(一)再次申请农药登记产品受理、公示时,注明“再次申请”。
(二)农药生产许可证、原药来源证明材料等一般资料已不在有效状态的,再次申请时应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上述资料。
附件:关于使用上次申请材料的申请(参考模板)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