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1号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2025-06-24
发布时间:2024-11-01 来源:种植业管理司 浏览次数:10832
种植业管理司
2024-11-01
10832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认定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农药残留分析研究中心等8家单位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具体试验范围和有效期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认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