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1号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2025-06-24
发布时间:2024-07-04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浏览次数:3573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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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准南通金陵农化有限公司等317家企业的547个农药产品登记延续。核发《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延续5年。
附件:农药登记延续信息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