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1号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2025-06-24
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浏览次数:5730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2024-06-13
5730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技术审查、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批准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等3家申请人申请的3个有效成分、5个产品登记,颁发《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五年。经核准的产品标签一同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新农药产品登记信息
2.经核准的新农药产品标签(5个)
农业农村部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