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1号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2025-06-24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浏览次数:9078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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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经评审,批准南通金陵农化有限公司等472家企业申请的1363个农药产品登记延续。其中,1个含噻呋酰胺产品登记使用范围为水稻纹枯病和稻曲病,鉴于噻呋酰胺对水稻稻曲病病菌活性较差、防效不佳,仅保留在水稻纹枯病上的登记延续。颁发《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延续5年。
附件:农药登记延续信息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