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华异丙胺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DGTR建议税额290美元/吨
2026年2月23日,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DGTR)发布最终裁定(CaseNo.AD(OI)-43/2024),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异丙胺(Monoisopropylamine,MIPA)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290美元/吨。涉案产品主要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211190、29211990及29211920项下。案件背景与调查历程本次调查源于印度国内
2026-03-02
发布时间:2026-01-28 来源: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775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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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司合法知识产权权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现就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关氨基寡糖素和氟吡菌酰胺的发明专利,发布警示公告如下:
一、专利基本信息
(1)发明名称:一种含有氟吡菌酰胺的杀菌组合物
专利号:ZL201210421331.3
专利权人: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年04月08日
专利保护期:至2032年10月20日
(2)发明名称:一种杀线虫组合物
专利号:ZL201410637251.0
专利权人: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年08月24日
专利保护期:至2034年10月29日
上述专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合法有效发明专利,保护范围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侵权行为警示
本公告严正警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实施任何落入上述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等;
2.将专利技术方案应用于产品登记申报、生产工艺开发等商业活动;
3.以任何方式规避专利保护范围的变相侵权行为。
三、维权措施声明
专利权人已建立全流程知识产权监控机制,联合专业律师团队,对市场侵权行为进行实时追踪、取证。
对于任何无视本公告警示,继续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主体,专利权人将坚决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查处、向相关登记审批机构提交异议等一切合法手段,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侵权方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赔偿金、维权合理开支、商誉损失等全部后果。
四、合作邀约
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实现互利共赢,专利权人欢迎有意向合法使用上述专利技术的企业或机构,主动联系洽谈专利许可、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相关事宜。我们愿与秉持诚信、尊重知识产权的合作伙伴,共同推动产业升级。
联系电话:0755-29977179 邮箱:375347445@qq.com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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