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征求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出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拟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提出如下规定。一、农药生产企业持有允许境外使用证明文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相应产品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一)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同时申
2025-11-04
发布时间:2025-10-13 来源:种植业管理司 浏览次数:6943
种植业管理司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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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等6家单位申请的7个新有效成分、13个新农药产品登记,核发《农药登记证》,核准产品标签。
特此公告。
附件: 1.新农药产品登记信息
2.经核准的新农药产品标签
农业农村部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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