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1号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2025-06-24
发布时间:2024-10-10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浏览次数:3340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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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和浙江长三角化学品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情况予以公布。
附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4年9月29日
附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