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1号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2025-06-24
发布时间:2024-04-23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作者:质量审评处 浏览次数:6166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4-04-23
6166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药检(质量)函[2024]25号文件,我所原定于5月下旬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举办农药登记及试验单位认定产品化学技术要求培训班。因承办酒店临时有重大活动,该培训班拟延期至9月举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