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2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农业农村部决定推行应用农业行政审批有关电子证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农业农村部本级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肥料登记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国(境)外引进农业种
2024-10-11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作者:残留审评处 浏览次数:9380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3-11-10 9380
为进一步完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公开征集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范围
(一)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和相关技术规程等。
(二)优先制定、修订GB 2763中配套检测方法短缺或适用性较差的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应当符合《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农业部公告第2386号)规定。
(三)优先制定、修订膳食风险管理急需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主要包括我国禁限用农药相关限量,新增登记农药/作物相关限量,GB 2763已发布实施、经跟踪评价建议修订的相关限量。
二、申报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符合构建农业高质量标准体系的要求,立足公众健康保护和膳食风险管理急需,以及当前农药残留标准现状和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工作需要。
(二)立项建议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具有开展膳食风险评估需要的相关毒理学和残留化学等数据基础,以及相关风险监测等情况。
(三)立项建议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
(四)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起草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相关利益冲突。标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食品安全及农药残留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三、其他
请各有关申报单位填写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书(附件)。申报修订项目的单位,还应提供标准跟踪评价材料,说明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请于2023年12月9日前将项目立项建议书电子版(PDF版及Word版)发送至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罗媛媛、陈增龙;
电话:010-59194077;
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
附件: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书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