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征求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出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拟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提出如下规定。一、农药生产企业持有允许境外使用证明文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相应产品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一)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同时申
2025-11-04
发布时间:2023-05-12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数:9270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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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我所开展“企业开放日”活动通知如下。
一、活动对象
“企业开放日”活动面向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及新农药研制者(以下简称“企业”)。
二、活动内容
针对新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等遇到的登记技术问题,面对面沟通交流,增进双方对相关技术问题的理解,研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工作程序
在提交农药登记申请前,企业可向我所提出“企业开放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交流内容、需要解决的问题、参加人员、计划时间、联系人及相关资料。
我所在接到“企业开放日”申请后,研究确定工作安排并及时通知企业。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开放日”活动原则上每月举办一次。
(二)对企业已提交农药登记申请产品的有关事宜,一般不再接受“企业开放日”活动申请。
(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相关技术问题参照本通知执行,由再评价处负责。
(四)联系方式
吴进龙(农药登记),010-59194073,010-59194063(传真)
林荣华(试验单位认定),010-59194046,010-59194146(传真)
通讯地址: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邮编100125)。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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