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征求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出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拟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提出如下规定。一、农药生产企业持有允许境外使用证明文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相应产品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一)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同时申
2025-11-04
发布时间:2022-11-23 作者:药政处 浏览次数:6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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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检(药政)〔2022〕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资料装订方式,保证农药登记资料安全,落实农业农村部法规司行政审批服务监督员座谈会整改要求,受农业农村部农药司委托,我所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装订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药登记资料装订规定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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