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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药科学与管理》杂志创刊于 1983 年,隶属于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是我国农药行业的专业刊物。为了进一步办好《农药科学与管理》杂志,充分凝聚农药行业各方的资源优势,更及时报导农药科研、登记、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的研究进展,交流农药行业管理动态,提高本刊的办刊水平,丰富期刊内容,扩大社会影响,更好服务于农药行业,特设立《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

第二条 《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是《农药科学与管理》杂志的智力支持和资源协调机构,对杂志的出版思路和栏目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对杂志的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活动提供资源配合。

第三条 《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是各理事会成员单位、农药管理部门之间沟通信息、整合资源、拓展项目的互动平台。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理事会由农药管理、科研、试验、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与农药生产相关的设备、助剂等单位共同组成。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产生方法

(一)原则:优选、自愿、互助、共赢。

(二)步骤:企(事)业单位可自愿向《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协商认可后,签定服务协议,颁发理事会成员单位证书。

第六条 《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届不超过 120 家。

第七条 理事会组织形式

(一)理事由理事会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出任。

(二)理事会每届 2 年,理事会成员单位期满后经协商可连任,同时签署新的协议。

(三)理事会每年开展成员交流一次,听取秘书处工作情况及理事会工作报告,对杂志栏目建设、选题策划及经营工作提出咨询意见,确定理事会工作方案。视情况组织信息交流及考察等活动。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处。理事长 1 名,秘书长 1 名,分别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和《农药科学与管理》编辑部领导担任,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分别由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人员担任。理事会秘书处设在《农药科学与管理》编辑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秘书处组织或召集的成员交流,对理事会及《农药科学与管理》的工作及发展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加《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发起或组织的项目合作、展览展评、竞赛评比、信息交流、组团考察等活动。

(三)通过《农药科学与管理》编辑部的网络资源,获取经营所需的业界信息。

(四)在《农药科学与管理》杂志发表符合杂志要求的项目策划性文章,期刊编辑部优先刊登理事会成员提供的高质量稿件;在《农药科学与管理》杂志上推介理事会成员经营特色与业绩,理事会成员可申请《农药科学与管理》编辑部协助开展有意义的社会化活动。

(五)《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为理事会成员单位提供农药登记政策解读、咨询,以及登记有关的政务公开信息服务等。

(六)理事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成员发送“农药舆情”等农药登记及相关管理信息;定期将《农药科学与管理》、《农药登记公告》发送理事会成员单位。

(七)期刊“行业风采”栏目将优先对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进行宣传介绍。

(八)期刊“新农药介绍”栏目优先介绍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新产品(含已登记的新有效成份、新剂型、新混配、新用途)。

(九)《农药科学与管理》每期刊登理事会成员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传真等信息。

(十)期刊为副理事长单位在本刊上提供 5 次彩色插页宣传;为常务理事单位提供 3 次彩色插页宣传;为理事单位提供2 次彩色插页宣传。

(十一)为各理事会成员单位按期赠送全年《农药科学与管理》、《农药登记公告》(月刊)。《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单位 10 份,常务理事单位 15 份,副理事长单位 20 份;《农药登记公告》:均赠送 5 份。

(十二)在中国农药信息网的理事会栏目刊登理事会成员单位的单位名称、LOG0、负责人姓名及其电话、传真、网址等联系方式,点击图标可链接到企业的官网。

(十三)在中国农药信息网“行业资讯"栏目中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及时刊登重大动态新闻。

(十四)理事会为每届成员单位颁发理事会单位证书。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和各项决议。

(二)及时通报本地区业界的最新信息与发展动态,积极为《农药科学与管理》杂志提供优秀稿源,为《农药科学与管理》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协助《农药科学与管理》杂志在当地的市场推广与发行工作,在渠道拓展等方面提供支持。

(四)每年缴纳会费,理事单位 2 万元,常务理事单位 3万元,副理事长单位 5 万元。

(五)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协助理事会完成各项业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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